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本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鼓励和支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