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禁毒条例/第五章 工作保障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禁毒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防范和减少禁毒工作中的职业风险。禁毒工作人员因禁毒工作伤残、死亡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优待。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