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设置专门区域,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执业医师和护理人员,收治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派驻医护人员等方式,协助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做好病残戒毒人员的戒毒治疗、常规医疗、卫生防疫等工作。
对以吞食异物或者其他自伤、自残方式逃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无法收戒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专门医院,或者在公立医院内开辟的专门区域治疗,治疗后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戒。医疗救治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院负责,人员管理由公安或者司法行政等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