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第二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出租屋、闲置厂房、仓库、养殖场等场所的排查,发现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房屋、场地的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房屋、场地内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取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