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同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以及同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机构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共享和工作协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