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审查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审查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