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计划生育服务。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应当为育龄夫妻提供优生优育服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