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进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人群、建筑物、构筑物、窨井投射、抛掷;(二)妨碍行人、车辆安全和影响交通秩序;(三)在建筑物内燃放;(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