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进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建筑物、构筑物、窨井投射、抛掷;

(二)妨碍行人、车辆安全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在建筑物内燃放;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