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对被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类似不动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不动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