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其中,在车站或者列车内随地便溺的,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处五十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