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组织乘客换乘或者疏散,或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疏解客流措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