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未开展保护区日常巡查的,或者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的行为未报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