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分别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工作。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需要。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