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运营单位应当提供下列信息服务:

(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列车运营时间、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列车运行状况提示、票价信息;

(二)提供列车到达时间、间隔时间、安全提示、无障碍通行以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等信息;

(三)提供问询、查询、失物招领服务;

(四)及时发布运营计划调整等信息。

运营单位应当推进数字化运用,为乘客提供信息查询、移动支付、网络充值、投诉处理等服务。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