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进行除下列工程以外的建设活动:

(一)交通设施、水利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绿化、环卫设施、人防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特别保护区划定前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

(三)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工程;

(四)城市轨道交通相关物业建设、连通工程。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