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技术规范及标准,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文明施工相关规定和行业管理标准,负责做好施工区域现场管理。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影响生态环境、城市管理、道路通行等问题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