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坚持立德树人、实施思政教育和素质教育,以及党建和党建带团建队建、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经费管理、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配备管理等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情况加强督导。
根据各级各类学校的特点,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分类督导:
(一)幼儿园的科学保教、规范办园、教职工待遇保障等情况;
(二)中小学校对学生权益平等保障、学生学业负担减轻、招生办学行为规范等情况;
(三)高等院校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毕业生就业、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能力等情况;
(四)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毕业生就业等情况;
(五)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财政性教育经费使用、课程设置、教职工待遇保障等情况;
(六)社区教育学校的开放与资源开发共享、服务重点人群和满足基层群众需求等情况。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