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供需对接机制,促进志愿服务活动有序开展。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志愿服务站收集辖区内志愿服务需求,发布志愿服务项目,引导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和辖区单位等社会力量开展社区治理、养老助残、扶贫济困、矛盾调解、疫情防控、灾后重建、垃圾分类等志愿服务活动。

本市推进城乡志愿服务协同发展,培育壮大乡村志愿服务力量。鼓励和支持城区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赴乡村开展志愿服务,推动志愿服务融入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