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七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