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校园周边设定安全保护区,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周边环境联合检查、综合治理。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设置紧急报警、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在周边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幼儿园设立警务室或者治安岗亭,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在学校门前道路应当设置车辆缓行减速带、人行横道线,并在未成年学生横过道路集中的时段安排专人指挥疏导。
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经营、服务、建设施工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优化学校周边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