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下列工作:

(一)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开展知识培训;

(二)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培训,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三)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档案,定期走访了解其家庭监护和就学等情况,并给予关爱帮扶;

(四)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

(五)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做好后续的处置工作;

(六)协助完成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