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推进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的绿色化改造,发展再制造产业,加强再制造产品认证与推广应用,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基地,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