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推进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的绿色化改造,发展再制造产业,加强再制造产品认证与推广应用,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基地,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