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减量化第十四条有效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用绿色设计方案和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低毒低害的材料,简化包装结构,推行绿色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和包装废物的产生量。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