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实际情况,明确共享车辆投放范围、数量,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在本市从事共享车辆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地点、数量限额有序投放车辆,采取电子围栏等综合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并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共享电动自行车应当配备安全头盔等设备。
共享车辆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安全驾驶、规范停放,爱护车辆和停放设施。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