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预算绩效管理中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决算、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问题进行整改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预算联网监督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
(五)其他违反预算审查监督规定的行为。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责成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