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审计工作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