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决算草案及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专项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