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条例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工程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