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水务、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维护农村生活饮用水工程,建立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管体系,保证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