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落实环境卫生属地化管理、“网格化”管理、“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等制度措施,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和管理水平。

沿街单位和门店应当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加环境卫生大扫除等城乡环境卫生整洁活动。个人应当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法规、公约,不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垃圾、随地大小便,养成文明卫生的个人卫生习惯。

黄河兰州段两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黄河风情线净化美化工作。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