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市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市标准化重大改革和政策制定,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