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市、区县(自治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擅自批准、编号、发布地方标准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废止相关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