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和义务的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