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制度,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