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条有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收养或者生育子女的,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收养残疾儿童者除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注销的,应当从注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违反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应当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