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同,符合总体规划并与详细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