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国土综合整治,确保本行政区域耕地布局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耕地质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考核,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