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中医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