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西医医师中医药知识培训考核制度,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诊疗活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