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育、科研、产业、文化、对外交流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