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与规范第十一条有效鼓励社会力量通过依法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捐赠、投资等方式参与中医药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医疗保障定点、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