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依法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捐赠、投资等方式参与中医药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医疗保障定点、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