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