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七条有效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按照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不得转运他地。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