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四条有效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动物饲养者委托收购贩运单位或者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应当出具委托书,提供申报材料。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