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