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度,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根据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