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餐饮服务项目的选址,应当避免对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办公等环境敏感区的影响。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