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固定污染源防治第三十条有效石油、化工及其他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发生泄漏的应当及时修复;在停机维修、检修过程中,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对生产装置系统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