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监测、遥感监测、摄像拍照等方式发现在用机动车排放不合格、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行业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机动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生态环境部门查处。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