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